“十二五”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抓住科技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下促进自主创新,必须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努力扩大国家科技对外影响。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为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十二五”期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特编制本专项规划。
一、“十二五”国际科技合作面临的形势和需求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经济科技全球化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经济、社会和产业格局的深层次变革。世界经济正在向低碳、可持续的方向转型。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日益显著,科技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新能源、信息、生物、纳米等前沿技术正产生群体性突破并不断交叉融合,将孕育重大科技变革和创新跃升。同时,人类社会面临着资源环境、节能减排、气候变化、人口健康等问题的共同挑战,面临着经济社会转型的巨大压力,要求各国联起手来共同应对。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抓住新科技变革带来的机遇、消化吸收世界科技进步成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事务治理和保障国家外交战略实施,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的有效方式。
世界各主要国家纷纷加大对前沿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采取各种措施吸引高端科技人才。发达国家将进一步增强其在研发领域的领先地位,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有望加速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并在部分领域实现技术跨越。这必然要求我们以全球视野加强科技发展的国际战略布局,趋利避害、因势利导,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的合作与竞争,努力提升统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的能力。
中国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已经进入极为关键的时期。能源、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迫切需要依靠科技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科技产生巨大的需求,迫切需要依靠科技创新服务民生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然而,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很大的差距,在众多领域仍处于学习和追赶的阶段,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差距、使我国科技发展与国际接轨、实现科技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更是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十一五”期间,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要求,不断拓展新空间、提升新层次、开创新局面,有力促进了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国家外交战略目标的实现,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广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局面已初步形成。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实现了从单纯的学术交流转变为实质性的共同研发,从主要是“引进来”转变为“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从主要是向发达国家学习转变为与发达国家共同合作、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目前,我国已与主要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发展了科技合作关系,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府间科技合作框架;先后参与或主持一系列国际或区域的大科学计划和工程,为我国科学家参与世界科学前沿研究,在互利互惠的平台上及时分享世界先进科研成果提供了机会,也提高了我国对世界科技发展的贡献;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人才,为解决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以及民生科技问题提供了有效支撑,并使我国在一些前沿技术领域与世界领先国家处于同等发展水平,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了积极贡献。
尽管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取得较大成就,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科技发展的迫切需求相比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和突破,主要表现在:我国科技发展有待制定更为明确和务实的国际化发展战略;现有国际科技合作的体制和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能力有待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投入规模亟待进一步扩大,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国际科技合作需求;高校、科研机构的国际化程度仍然较低,企业利用全球科技资源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吸引海外创新型人才的力度还有待强化等。
总之,“十二五”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国际科技合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国际科技合作必须在发展思路、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快布局,通过有效的合作与服务,使国家的科技发展与国际接轨,目标明确、更为高效地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在合作与竞争并存的环境中高起点地为培育国家创新发展新优势做出贡献。
二、“十二五”国际科技合作的思路和目标
1.基本思路。
“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国际科技合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全面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深入落实《规划纲要》重点任务与要求,坚持在开放环境下推动国家创新能力建设、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的战略部署,按照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在开放中创新,在合作中共赢,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不断扩大我国科技对外影响,在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和提高合作成效三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外交工作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十二五”国际科技合作的“六大着力点”是:着力深化科技对外开放,推动我国科技走国际化发展道路;着力改善合作环境,营造良好的国际合作氛围;着力深化合作内容,瞄准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着力创新合作方式,通过政产学研用结合提高合作成效;着力建设国际化人才队伍,充分利用海外科技人才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的统筹协调。
2.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营造对外开放与合作的良好环境,推动我国科技走国际化发展道路,显著提高国际科技合作在推进我国外交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中的地位与作用,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多渠道全面推进、多形式相互促进的国际科技合作新格局,为占领前沿技术制高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贡献。
——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加强我国高校、科研机构与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提高高校、科研机构的国际化程度;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搭建创新合作平台和设立研发机构,吸引和培养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际研发中心;支持我国企业到国外进行研发投资,提高企业研发的国际化程度;逐步提升我国在重点领域国际科技组织中的话语权,提升我国参与重要国际标准制定的能力,推动我国科技更加全面地融入全球化进程。
——合作内容不断深化。紧密围绕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等国家重点科技任务,瞄准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有利于提升我科技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技术制高点,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新材料与先进制造、信息网络、现代农业、生物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空间和海洋等重点领域,有效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解决关键技术瓶颈、填补国内空白、缩小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等任务中的重要作用;在参与气候变化、重大疾病、公共安全等全球性重大科技问题的联合攻关上取得明显进展。
——合作形式不断创新。在现有政府间合作、项目合作的基础上,推广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中俄科技优先发展领域重点合作、中意联合设计中心、中以产业技术合作等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政产学研用结合及“项目—人才—基地”结合,不断探索合作新模式,增强我国统筹国际国内科技资源的能力。以现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为基础,建立一批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新建一批联合研发中心和国际创新园,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人才建设取得突破。通过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及时跟踪了解国外一流科学家的科研动向,完善科研人员交换互访机制,在若干关键技术领域引进一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年轻人才的储备和培养;重点依托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吸引国外高水平科技和管理人才来华长期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
——合作环境明显改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建立长期的创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促进双边、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广泛参与重点区域科技合作,对外科技援助显著加强;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国际与区域组织的多边科技合作,努力营造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各部门和地方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得到增强。
——协调机制逐步完善。国家科技发展的国际化战略进一步得以明确,与各领域科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结合更加紧密,国家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工作得到有序推动。国际科技合作部际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国国际科技合作资源的统筹协调明显加强,不断完善国家、部门与地方之间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体系。
三、“十二五”国际科技合作重点任务
1.围绕全球热点问题开展国际合作,强化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从我国的战略需求出发,积极参与全球重大科技问题的合作,针对气候变化、能源环保、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和区域性热点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相关技术的联合研发;继续参与和加强联合国系统下的科技合作,争取多边资金机制支持在华开展合作项目;大力支持区域组织和新兴大国机制下的科技合作和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经合组织、国际能源署及专业领域国际科技组织框架下的科技合作活动;积极创建或加入国际技术标准和技术联盟,不断推动适应我国需求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支持和协助符合条件的科学家和科技管理人员参加国际会议和赴国际组织工作,争取重要国际科技组织在华建立总部或设立分部,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组织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2.深化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提高政府间科技合作层次和水平。
针对不同国别,制定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层次合理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战略,推动科技领域的双边、多边务实合作向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拓展。加强中美两国高层科技战略对话,推动中美科技联委会机制升级,全面推动中美在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现代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的科技合作;强化中俄两国高层定期会晤机制,充分发挥中俄科技合作对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强化作用,研究制定和实施中俄全面科技合作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在中欧经济战略对话中的作用,推动落实中欧科技伙伴计划;利用中日韩科技部长会议机制,积极推动中日韩开展联合研究计划;充分发挥中印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中印科技合作联委会作用,扩大共识,加强联合,深化中印科技合作;以中国-拉美创新论坛为平台,加强中国与拉美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协调与磋商机制,建立中国与拉美国家的科技合作联盟;以10+3机制为主导,全面推进与东亚和东南亚国家的科技创新合作;在中非科技论坛框架下,推进中非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拓展中非科技合作空间;在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框架下,促进中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交流与合作;通过上海合作组织加强与中亚国家的科技合作。
3.扩大国家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模式。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作为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统筹协调机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各国家科技计划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明确相应的国际化方案,并在统一的国际合作战略指导下有序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技术领域外,按照对等开放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逐步加大国家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要作为境外机构参与国家科技研发任务的重要平台,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相互衔接与配合,以集成力量,共同保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专项管理制度,有效保证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的履约,同时建立起有利于“主动发现、加快合作、良好转化”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形成政府间合作、部际协调、部省会商、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渠道发现,并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项目产生方式;建立以合作基地为载体,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合作研发模式;建立以企业为合作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项目实施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在技术、人才、产业、渠道等方面资源,加快合作成果应用和市场化进程。
专栏: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加大专项实施力度,继续扩大专项的规模和影响,有效发挥国际合作对利用国外科技资源及推动科技国际化发展的支撑和引导作用。加强对重点合作领域的支持,重点支持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装备研发、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所开展的国际合作,使专项在国家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中成为境外机构参与国家科技研发任务的重要平台。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研发,促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支持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等全球性热点问题研究,提高我国科技影响力。 |
4.优化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布局,发挥基地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引领作用。
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统筹和管理,逐步建立分类管理、跟踪评价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优化布局,积极推动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联盟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新材料与先进制造、信息网络、现代农业、生物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空间和海洋、公共安全等合作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际化的联合研究和创新平台;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国际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展过程中的产学研合作,在国家高新区、创新型试点城市、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综合试验区建立一批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企业孵化器,积极推动重点技术领域的研发外包服务中心建设,使科技合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更为灵活有效、更加开放的多形式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专栏: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广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中俄科技合作基地联盟、中意联合设计中心等经验,进一步加强“项目—人才—基地”结合,以现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为基础,进一步优化布局,新建一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力争基地总数达到500家,形成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平台。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统筹和管理,支持基地开展联合研究、国际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有效发挥基地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
5.面向世界吸引和集聚优秀人才,建立国际化的人才队伍。
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企业与世界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加强人员交流互访的力度,提高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并将其作为评价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机制下,支持和鼓励青年科学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结合《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做好“千人计划”引才工作,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对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吸引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和有潜力的中青年科学家来华开展合作研究;完善引进和建立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的人才政策,在科研条件、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有序输送人员到国外知名机构接受培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科技人才;强化地方国际科技合作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人才。
6.引导企业成为国际科技合作主体,积极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
支持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合资、参股等方式有效利用当地科技资源,增强专利技术储备,迅速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增加对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的资助力度和范围,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通过人才引进、人员交流、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提高国际化程度;鼓励企业引进关键技术,支持企业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各种科技交流和合作渠道,积极为企业国际化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在现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基础上,创建一批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的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鼓励与外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合作研发,使联盟成为我国科技融入全球化进程的重要载体。
7.加强区域科技合作,提高对区域科技发展的影响力。
推动实施面向周边的对外开放战略,重点推进区域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布局建设一批面向周边的区域科技创新枢纽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积极推进“中亚科技合作中心”,“中国—东盟农业示范基地”等区域科技中心建设,形成聚集创新要素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技服务平台的对外开放,形成并发挥相关地区的区域科技中心功能和作用;全面支持国内机构与周边国家共建合作研究站点、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加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企业间科技合作研发,发展对外技术输出,增强对区域科技发展的辐射影响力;配合我国对周边国家的科技援外项目,合作开展相关环境资源调查、协助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规划等联合研究,通过项目合作和人员培训扩大我国在周边国家的影响。
8.创新对外援助形式,启动并实施“科技伙伴计划”。
增强我国科技“软实力”的国际影响力,探索“南南合作”新模式;在非洲、拉美、东南亚和中亚等地区建立国际技术转移示范点,通过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联合研发、政策研究、科研捐赠等形式,向发展中国家推广我国行之有效的科技政策、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更紧密结合;积极推进“中非科技伙伴计划”,并以此为基础适时启动“中国与东南亚科技伙伴计划”等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伙伴计划”,共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专栏:科技伙伴计划
科技伙伴计划:围绕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以“科技伙伴计划”为载体,创新科技对外援助方式,扩大科技援外的资金规模,提高援助效率。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和完善科技能力建设为宗旨,积极推进与周边、非洲、拉美等地区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重点从国家科技规划、科技园区建设、共建联合实验室、高级科研人员培养、科技管理及适用技术培训、改善科研条件等方面,加大与发展中国家科技合作的力度。 |
9.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适时发起我国主导的国际大科学计划。
继续参与和支持我国参与的“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ITER)”、“伽利略计划”“综合大洋钻探计划(IODP)”、“第四代核能系统”等国际大科学工程和研究计划,加大资金、人员支持力度,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持续支持我国发起的“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合作计划”和“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鼓励我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研究,适时发起由我国主导的应对气候变化等国际和区域性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栏:国际大科学合作
国际大科学工程和研究计划:加强国内协调和管理,继续支持我国科技界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ITER)”、“伽利略计划”、“综合大洋钻探计划(IODP)”、“第四代核能系统(GIF)”、“全球综合对地观测系统(GEOSS)”、“欧洲核子中心(CERN)”及气候变化、清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生命科学、天文、极地、海洋、高能物理等领域的国际大科学工程和研究计划,通过国际合作分享世界前沿科技成果,加快人才培养。编制《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及研究计划国内论证指南》。适时发起由中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主导的国际和区域性大科学研究计划。推进国内大型研究基础设施的国际开放共享。 |
10.推动部门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拓宽合作渠道和发展空间。
积极引导和鼓励各部门和地方设立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或专项资金),持续增加对国际科技合作的经费投入;各部门和各地区应根据自身科技发展的需求和发展重点,制定自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积极探索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新机制、新模式和新方法;各部门和地方应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开展高层次的国际科技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自身国际化水平;各部门和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国际科技合作对科技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断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开辟更广阔的合作空间,搭建不同层次的合作平台,加快实现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合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工作。
四、“十二五”国际科技合作政策保障措施
1.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
通过强化国际科技合作工作部际协调和部省会商机制的作用,实现国家、部门与地方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计划以及执行等环节的有效沟通与对接;制定《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努力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相互衔接与配合,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国际科技合作资源;积极探索研究风险投资等金融资本参与和跟进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渠道和方式,促进国际科技合作成果的良好转化;强化驻外科技工作的领导,积极拓展科技外交工作的空间,创新科技外交工作的新机制和新形式,加大“科技外交官服务行动”力度,进一步提高科技外交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2.建立多元化的国际科技合作投入体系。
继续加大国际科技合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省市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更为全面高效地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提升地方科技工作水平和成效;鼓励和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社会团体等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形成中央投入、地方配套和社会资金集成使用的多渠道国际科技合作投入体系;提高科技援助在国家对外援助经费中的比重,充分发挥科技援外在国家外交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国科技对周边和发展中国家的辐射影响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外国资金对联合研发的投入。
3.推动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统筹管理,制定《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新机制。依托国家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相关合作项目,形成国际科技合作的中坚力量;建立部门、地方国际科技合作资源、信息与成果的共享机制,逐步形成统筹国内外科技资源的综合性国际科技合作信息平台;加强国内和驻外两支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培训和能力建设,大力提高各级科技外事干部的政治觉悟、服务意识和业务功底,努力形成一支适应经济科技全球化新形势的高素质科技外事干部队伍;加快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各类合作基地和科技社团对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需求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各级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建设,加快完善和调整相关工作职能,努力增强自身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4.完善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环境。
加强与各领域科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与配合,结合我国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发展的国际化战略,以及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与管理措施;进一步推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中相关鼓励和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如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税收减免及鼓励技术引进等;完善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合作研发以及技术成果优先在华转化与扩散的相关管理政策;加强对国际合作中知识创造和知识跨国流动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快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进一步推动制定关于鼓励和保护我国企业及科研机构“走出去”和实施研发国际化的相关政策与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吸引和鼓励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来华工作的相关政策环境;发挥科技外交官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发现和推荐人才,逐步形成全球高端科技人才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与成果的评估和宣传机制,提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影响力。
5.深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战略与政策研究。
支持建立国际化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与政策研究队伍,与国内外一流的智囊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针对全球性科技问题定期交流研讨机制,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为制定和调整我国科技发展的国际化战略提供必要的研究咨询建议;加强国别研究,针对不同国家的优势领域、对华政策和科技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国别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分析报告,为国别国际科技合作战略的制定、执行和调整提供支撑;加强对全球性重大科技问题的战略性研究,建立专门研究小组长期跟踪、深入挖掘,建立资料、文献、研究数据库,为我国重大科技问题的决策提供支撑;充分利用驻外调研渠道,及时跟踪和把握国际科技发展的最新动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