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首页
 关于计划
 最新资讯
 国内发展
相关政策法规
 国际趋势
 新能源知识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窗口】

    财政部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重点扶持燃料乙醇、生物柴油、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的开发利用。 

    《办法》规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除标准制定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2)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3)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4)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5)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办法》规定重点扶持对象为:1)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2)太阳能、地热能在建筑物中的应用;3)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发电等。 

    根据该《办法》,申请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以下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2)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先行渠道申请资金支持。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将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财政部)


 



 

主办单位: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邮 编:100862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   不得转载
京ICP备05017536号